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吉林省学生联合会和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继承和发扬“五·四”光荣传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大力弘扬“团结、务实、博学、拓新”八字校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时代发展的综合型、创新型合格的中医药人才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广大同学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好专业知识,加强民主、法制意识,敬业奉献,增进身心健康;
(二)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畅通同学与学校之间的民主渠道,听取和反映全校学生合理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同学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代言人作用,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结合学生特点,积极开展以科研学术活动为主的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培养同学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素质;
(四)做好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与全国其他高等院校学生会之间的相互学习和思想交流工作。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联合会的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联合会和吉林省联合会,接受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是长春中医药大学在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为其工作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的权利,有监督本会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学生会《章程》并遵守学生会《工作条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勤奋学习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工作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三)切实反映同学合理的意见、建议,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全校同学正当权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代表大会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学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学代会由学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关于修改学生会章程的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三)讨论、制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二、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并对其负责。学生委员会对外代表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会。
第十四条:学生会的职权
(一)选举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
(二)贯彻学生会《章程》,落实学代会所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检查、督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五)根据学生会主席团的提名,聘任学生会的工作人员,任命学生会干部;
(六)指导和帮助各院(系、部)学生分会,各班委会开展工作;
(七)采取不同方式及时获取全校学生对学校教学及生活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学校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八)积极参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管理工作;
(九)下次学代会召开之前,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学生会的职能部门由秘书处、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维护权益工作部,纪律监察部、女生工作部、少数民族工作部、大学生活动中心组成。
三、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主持和领导学生会工作。
第十八条: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院
(系、部)学生分会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秘书长由校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兼任。
第十九条:主席团的职权
(一)学代会闭会期间,由以主席为首的主席团主持工作;
(二)主持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学生会工作条例,学期工作计划;
(四)领导并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
(五)领导监督各院(系、部)学生分会的工作;
(六)对学生干部进行考察和监督,并定期向所在院(系、部)、班级通报;
(七)讨论处理学生工作中主席团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提交学生委员会议通过。
四、院、系(部)学生分会、班委会
第二十条:院(系、部)学生会、班委会是校学生会下属的中层组织和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同时在院(系、部),基层党团组织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部)学生分会,各班委会全体成员应在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部)学生分会、各班委会应对校学生会负责,并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工作。
第四章 本会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活动经费,预算后,经校团委审核、上报学校,列入学校财政开支计划。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院(系、部)选举产生,代表数一般占学生总数的5—10%。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的选举
(一)学生委员会候选人,经推荐(自荐)、考核,由上届学生会确定。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在第一次全委会上,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和正、副主席。